一、关键时间线:三个必须记住的日期
EUDR 的适用日期经历了两轮推迟与一次简化修订,最新状态如下 :

需要注意"木材例外":木制家具、木材进口商此前基本都在欧盟木材法规(EUTR,(EU) 995/2010)监管范围内,因此即使是微型或小型企业,也不享受 2027 年 6 月 30 日的宽限,仍须在 2026 年 12 月 30 日前合规 。
此外,2026 年 5 月 4 日欧盟委员会发布简化配套文件,明确不再第三次延期,大型和中型企业必须于 2026 年 12 月 30 日实施 。
二、适用范围:哪些家具产品在监管范围内?
EUDR 监管七大类商品:牛、可可、咖啡、油棕、橡胶、大豆和木材,以及 Annex I 列明的下游产品 。对家具企业而言,重点看以下编码 :
- 第 44 章:原木、锯材、单板、胶合板、刨花板及木制成品(约 4401–4421 范围),原料与半成品基本都在范围内;
- 9401 项下 ex 9401:木制座椅;
- 9403 项下:木制办公室家具(9403 30)、厨房家具(9403 40)、卧室家具(9403 50)、其他木制家具(9403 60)及木制零件(9403 91)。
注意并非 9403 全部涵盖,仅列明"木制"子编码;全钢化玻璃桌、无木质成分的家具不在范围内 。同时,第 49 章印刷品(书籍、报纸、宣传册等)已在 2025 年 12 月的修订中移出监管范围 。
自查方式:以出口产品的海关 HS/CN 编码对照现行 Annex I 清单(清单已多次修订,切勿凭记忆判断) 。
三、三项核心合规要求
每一批进入欧盟市场的相关产品都必须同时满足 :
- 零毁林(Deforestation-free):木材采伐地的林地状态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后没有发生毁林或森林退化。判断标准是采伐地块在截止日当天的土地状态,而非树木砍伐或家具组装的日期;
- 合法生产(Legally produced):木材须依据采伐国相关法律合法采伐;
- 尽职调查声明(DDS):由首个将产品投放欧盟市场的运营者向欧盟信息系统(TRACES)提交,声明已实施尽职调查且风险为零或可忽略。
四、供应链角色:谁负责提交DDS?
2025 年 12 月修订((EU) 2025/2650)后,角色分工被大幅简化 :

对从欧盟外部进口的家具,欧盟进口商通常是首运营者,申报义务在其一方;中国出口企业作为供应商,核心任务是为进口商提供完整、可验证的合规数据包 。
还需注意第 7 条:若首个运营者不在欧盟设立,则首个在欧盟境内将产品投放市场的主体也视同运营者,这增加了欧盟买家的合规责任面 。
五、尽职调查三步法(Due Diligence)
EUDR 尽职调查由法规第 9、10、11 条构成三段式流程,任何一步缺失都不算完成合规 。
第一步:信息收集(第 9 条)
针对每一批产品收集并保存以下信息 :
- 产品描述:HS 编码、品名、商品名称;木材建议注明俗名与完整学名 ;
- 数量:净重(kg)及适用的补充关税计量单位,与发票、装箱单、报关数据一致 ;
- 生产国:木材的采伐国(及适用的地区),不能以发货国或加工国代替 ;
- 地块地理定位(Geolocation):每个采伐地块的坐标(详见下文);
- 采伐日期:与地块关联,用于核对 2020 年 12 月 31 日截止日 ;
- 供应商信息:名称、地址、采购订单、发票、批号、运输记录等;
- 合法性证据:采伐许可证、林地权属、采伐权等。
第二步:风险评估(第 10 条)
运营者须核验并分析所收集的信息,对照评估要素得出结论:风险为零或可忽略(negligible),否则不得投放市场。评估要素可归纳为四类 :
- 国家与地区层面:生产国在欧盟分级中的风险等级、当地森林与原住民分布、毁林普遍程度、腐败与执法水平、人权状况、武装冲突或制裁情况;
- 供应链层面:供应链复杂度、加工阶段、与未知来源或不合规来源产品混合的风险;
- 地块与供应商层面:采伐许可与土地权属、原住民主张、具体地块的毁林历史;
- 信息质量:所收集信息的来源、可靠性与有效性,能否与具体地块一一对应。
第三步:风险减缓(第 11 条)
当评估结论为"风险超过可忽略"时,必须采取与风险性质和严重程度相称的减缓措施,直至风险降至可忽略水平,措施包括 :
- 向供应商索取补充信息(更细化的地理定位、更新的许可、采伐记录);
- 对产地或供应商开展独立调查、第三方审核、现场审计;
- 实验室分析(对产品身份或来源存疑时);
- 卫星监测或第三方核查确认零毁林状态;
- 供应商能力建设与培训;
- 调整供应链:更换供应商或剔除不合规地块。
"可忽略风险"是进入市场的法律门槛,不是绝对零风险,而是完成充分、有记录、与风险相称的评估后没有合理依据认定产品与毁林或非法生产相关;低风险国家来源也不能自动得出可忽略风险结论 。
低风险国家的简化尽职调查(第 13 条)
欧盟按生产国发布风险分级(实施法规 (EU) 2025/1093):截至 2026 年 7 月,约 140 个国家为低风险(含全部欧盟成员国、中国、美国、加拿大、英国等),白俄罗斯、朝鲜、缅甸、俄罗斯为高风险,未列明者默认为标准风险 。
全部来自低风险国家的货源可适用简化程序:仍需收集第 9 条信息并提交 DDS,但无需进行完整的风险评估与减缓,除非出现异常信号;若一批货物混合了多个国家的来源或无法按地块归属,则整批失去简化资格,须做完整尽职调查 。
六、DDS 系统如何落地操作
尽职调查声明(DDS)的法定格式对应法规 Annex II 的信息清单,实际申报在 TRACES(欧盟信息系统)内在线完成,没有单独的官方 PDF 表单 。落地操作建议按以下顺序推进。
6.1 建立尽职调查体系(DDS)的五个步骤
- 界定产品范围与供应链地图:逐条产品对照 Annex I 编码,梳理从采伐地块到欧盟首次投放市场的完整链条 ;
- 系统化收集第 9 条信息:为所有供应商制定统一的数据请求模板,逐批收集地块地理定位、数量、生产国、合法性证据 ;
- 开展并记录第 10 条风险评估:按产品/产地组合逐项评估并记录依据与结论,在每次提交 DDS 之前完成,而非事后补做 ;
- 必要时实施第 11 条减缓:记录日期、沟通、证据与修正后的风险结论 ;
- 提交 DDS 并保存记录:仅在风险结论为可忽略时提交;保留参考号与全部支持文件,风险评估每年至少复核一次,记录保存至少 5 年 。
6.2 地理定位数据采集要点
地理定位是合规中最难满足的部分,也是供应商响应最慢的环节,需要尽早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 :
- 坐标须为采伐地块(林地)的坐标,而非工厂地址或港口 ;
- 面积 ≤ 4 公顷的地块:提供单个经纬度点即可,坐标至少保留 6 位小数(约米级精度);
- 面积 > 4 公顷的地块:必须提供描述地块边界的多边形坐标串(GeoJSON 格式);
- 一件产品由多个地块的木材构成时,须提供每一个地块的坐标,不能以合作社或集中地中心点代替 ;
- 坐标体系使用 WGS84(EPSG:4326);
- 微型和小型初级运营者若全部采购自低风险国家,可提交一次性简化声明,并可仅提供地块或场所的邮政地址代替坐标 。
6.3 TRACES 系统注册与申报
- 欧盟信息系统已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上线,2024 年 11 月起开放用户注册;2026 年 6 月完成升级后重新开放,升级包括简化声明格式、DDS 参考号自愿归组、新角色注册等 ;
- 所有非 SME 运营者与贸易商都必须注册,即使不再提交 DDS 的下游企业也不例外 ;
- 申报完成后系统返回参考号与校验号:参考号用于报关数据,并传递给首个下游买家;DDS 须在货物放行进入自由流通前可供海关查验 ;
- 每批货物一个 DDS 是最稳妥的操作基线;已提交的 DDS 通常在参考号生成后 72 小时内可修改或撤回(已用于报关或已被查验的除外)。
6.4 Annex II 申报字段对照表

6.5 供应商数据请求清单(可直接使用)
向家具木材供应商发送的书面数据包应包含 :

发票上仅标注"原产国:×××"远远不够,树种与地块级别的明细才是关键 。
七、中国家具出口企业的实务建议
- 认清风险等级归属:中国被欧盟列为低风险国家,但风险等级由木材采伐国决定。中国家具企业大量使用进口木材(如俄罗斯、缅甸为高风险,北美、欧洲、新西兰等为低风险),必须追溯每一部件木材的采伐国并据此评估 ;
- 混合材料逐一追溯:一张沙发可能包含硬木框架、胶合板基座、软木垫木来自三处不同森林,每个木质部件都要有地块级数据 ;
- 认证体系是加分项而非替代品:FSC/PEFC 等产销监管链认证可支持信息收集与风险评估,但不能替代运营者自身的尽职调查义务;欧盟正建立认证方案数据库供企业参考 ;
- 与欧盟进口商尽早协同:非欧盟企业的合规责任最终由欧盟首运营者承担,但中国工厂必须提供完整数据,否则货物无法清关。建议将数据包要求写入合同,按年度分批完成供应商数据收集 ;
- 建立内部档案体系:地理定位数据、供应商记录、风险评估、减缓证据至少保存 5 年,并每年复核;非 SME 运营者还须提交年度尽职调查报告 ;
- 倒排时间表:供应商数据收集通常需要数月而非数周,建议最晚于 2026 年第四季度完成全部产品线映射与 TRACES 注册 。
八、不合规的后果
- 罚款上限不低于运营者欧盟范围内年营业额的 4%;
- 产品撤架、召回、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
- 高风险来源地货物被海关查验的比例更高(低风险 1%、标准 3%、高风险 9% 的运营者及 9% 的货量) ;
- 成员国可在此基础上增设额外处罚 。
九、常见问题 FAQ
Q1:木制家具是否在 EUDR 监管范围内?
是。木材是七大商品之一,Annex I 列明 9403 项下木制家具(办公室、厨房、卧室、其他木制家具及零件)、ex 9401 木制座椅及第 44 章木制品 。
Q2:家具企业的适用截止日期是哪天?
大型和中型企业 2026 年 12 月 30 日;微小型企业如产品此前已属 EUTR(木材)范围,同样为 2026 年 12 月 30 日,其他微小型企业 2027 年 6 月 30 日 。
Q3:DDS 由谁提交?
由首个将产品投放欧盟市场或出口的运营者提交;下游运营者与贸易商收集并传递上游 DDS 参考号,无需重复申报 。
Q4:低风险国家货源是否免于义务?
不豁免。仍需收集信息、提交 DDS,只是免于完整风险评估与减缓;出现异常信号或混合来源时恢复完整尽职调查 。
Q5:工厂地址坐标能否替代林地坐标?
不能。地理定位必须是木材采伐地块的坐标,工厂与港口位置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