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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CBAM中的50吨豁免门槛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 [2026-03-09]

一、50吨豁免门槛的法律依据:

2025年10月17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了在2025年10月8日颁布的“关于简化和加强碳边境调整机制(“CBAM”)的(EU)2023/956号法案的第(EU)2025/2083号法案修正案(“CBAM简化条例”),即(欧盟)2025/2083 号条例。


该条例中明确了:如果CBAM 涵盖的货物的年度进口量不超过基于质量的单一阈值(根据第2-A 条和附件七第 1 点规定,目前设定为每个日历年净质量50 吨),则进口商在该年度可免于履行 CBAM 条例规定的义务,但仅限于其未超过该限制的年份。

请注意,豁免情形是是对欧盟进口商在一个日历年内,进口的CBAM涵盖货物累计净质量不超过50吨,即可在该年度豁免履行CBAM条例规定的全部核心义务,包括报告、申报、CBAM证书购买与缴税等,且豁免资格仅适用于未超标的该年度,次年需重新核算进口量。

很多出口企业认为自己卖给进口商的量很少为什么进口商也要找自己做CBAM报告,这其实是一个误区,因为欧盟进口商可能从多家供应商采购,年度总量是高于50吨的。和某家出口企业的出口量没关系。

50吨的豁免机制是欧盟“简化革命”的核心举措,预计覆盖90%的中小进口商与个体进口商,同时通过精准设定门槛,确保欧盟仍能管控CBAM涵盖货物中至少99%的嵌入式排放量,实现“减负中小企业、聚焦核心排放”的监管目标。



、进口商如何精准判定自己是否超过50吨的进口商?

50 吨阈值并非仅以进口商预估量为准,而是“预估量用于提前合规预判,实际累计进口量作为最终判定依据”,欧盟采用“预估预判 实际核算 动态监控”的双重判定逻辑,二者结合才是完整的阈值适用规则,具体区分和要求如下:

1、预估量:用于提前合规动作,是进口商的主动预判义务

欧盟明确要求进口商在年度进口规划阶段,对全年CBAM 涵盖货物的进口量进行预估,核心作用是提前触发合规动作,而非作为豁免的最终判定标准。预估量这一点在申请授权申报人资质的资料中也有填写要求。

(1)若预估年度进口量接近50 吨阈值(如达到 45 吨,即 90%),进口商需提前申请 CBAM 授权申报人资质,避免因实际进口量突发增加(如临时加单)导致超标且无资质的违规情况;

(2)若预估年度进口量明确超过50 吨,进口商必须在实际进口超标前完成授权资质申请,2026 年 3 月 31 日前提交申请的,可在审理期间临时进口,无需暂停贸易;

(3)预估量的申报无强制备案要求,但进口商需基于自身贸易计划合理预判,若因故意低报预估量导致后续超标违规,将加重处罚。

2、实际累计进口量:是豁免与否的唯一最终判定依据

欧盟对50 吨豁免的核心判定标准,是进口商在一个日历年(1.1-12.31)内,实际进口的CBAM 四大行业货物累计净质量,而非预估量,核心规则:

1 核算范围:仅适用于四大行业,电力/氢气排除在外

豁免门槛仅针对:钢铁、铝、化肥、水泥四大行业的CBAM涵盖商品,电力、氢气因行业特性暂不适用此豁免规则,无论年度进口量多少,均需履行完整CBAM合规义务。

2核算口径:按“年度累计净质量”计算,合并所有进口来源

进口量核算采用“单一进口商 全来源合并”原则:以进口商为独立核算主体,将其一年内从所有供应商进口的同类/不同类CBAM涵盖货物净质量累计计算,不得拆分进口、不得按供应商单独核算,人为分割进口以规避门槛的行为将被直接认定为违规。实际进口量以欧盟海关报关数据为准,进口商需留存报关单、提单等凭证,海关会通过CBAM 注册中心动态监控进口数据,无需进口商单独申报实际量

3核算周期:以“日历年”为单位,跨年重新计算

豁免门槛的核算周期为自然年(1月1日-12月31日),每年进口量独立核算,上一年度的进口量不累计至下一年度,未超标的年度享受豁免,超标的年度则需追溯履行全年义务。

4)超标后果:全年进口均需合规,无“部分豁免”

若进口商年度累计净质量超过50吨,则该日历年内进口的所有CBAM涵盖货物(包括未超标部分)均需履行完整CBAM义务,需补缴证书、完成申报,不存在“50吨内豁免、超出部分合规”的情况。

3、预估与实际量不一致的合规处理

1)预估超标但实际未超标:

若进口商因预估超标已申请授权申报人资质,实际累计量仍≤50 吨的,可自主选择适用豁免,无需履行申报义务,资质可保留至次年使用;

2)预估未超标但实际超标:

轻微超标(50-55 吨,即超阈值 10% 内):可向欧盟海关申请罚金减免,缴纳罚款后无需追溯申报,无需补缴证书;这种情况交罚款的合规成本更低

(3)严重超标(>55 吨):

需立即补办授权资质,补缴全年货物的CBAM 证书及滞纳金,同时面临每吨 300-500 欧元的重罚;

(4)故意低报预估量:

若海关查实进口商为规避资质申请,故意低报预估量导致实际超标,将取消所有合规减免资格,按严重超标顶格处罚。



三、特殊规定:这两类主体,不适用50吨豁免

即便年度进口量低于50吨,以下两类主体仍需按规定履行CBAM合规义务且必须提前获得授权CBAM申报人资质:

1. 间接海关代表(RAI)

根据《欧盟法规(EU)2025/2083》第5(1)A条规定,无论所代表的进口商年度进口量多少,间接海关代表(RAI)只有在事先获得授权CBAM申报人身份的前提下,才能进口CBAM涵盖货物,豁免门槛对其不适用(第17(7)A条例外情况除外)。

2. 虽未超标但已申请授权申报人资质的进口商

豁免机制适用于所有进口商,包括已获得授权CBAM申报人资质的主体,但此类主体若年度进口量低于50吨,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豁免,若选择豁免则无需履行申报义务,若选择合规则需按授权申报人要求完成流程。



四、合规提醒:3个关键注意事项,避免违规处罚

1. 接近门槛(90%)需警惕,建议提前申请授权资质

欧盟主管当局与委员会会共享年度进口量达到50吨90%(即45吨)的进口商名单,对接近门槛的主体进行重点监控。欧盟明确建议:预计年进口量接近50吨豁免门槛的进口商,提前申请授权CBAM申报人资格,避免因进口量突发增加导致超标违规。

2. 超标未授权将面临重罚,10%以内超额可减免

若进口商未获得授权CBAM申报人资质,且年度进口量超出50吨门槛,将被处以每吨嵌入式排放量300-500欧元的罚款(为标准罚金的3-5倍);若超额比例不超过10%(即55吨以内),可申请罚金减免,缴纳罚款后无需再履行该批次货物的后续申报与证书交付义务。

3. 豁免并非“无记录义务”,需留存数据备查

享受50吨豁免的进口商虽无需申报,但仍需自行监测进口量,留存货物的生产记录、进口凭证、嵌入式排放数据等资料备查,海关有权随时核查进口量核算的真实性,若发现数据造假将取消豁免资格并追溯处罚。



五、后续动态:50吨门槛并非固定,每年将动态调整

欧盟委员会将每年对50吨豁免门槛进行合理性审查,审查核心标准为“是否覆盖至少99%的嵌入式排放量”。若未达到该目标,委员会将通过授权法案调整门槛数值,调整后的门槛将从下一个日历年开始正式适用,进口商需及时关注欧盟官方公报的更新信息。



总结

CBAM修订的50吨豁免机制,本质是欧盟在“气候政策刚性”与“企业合规弹性”之间的平衡,简化的是合规流程,而非碳约束强度。对于欧盟进口商而言,核心合规逻辑是:先定行业、再算年度累计净质量、区分主体类型、提前规避超标风险。

尤其是中小进口商,需建立清晰的进口量核算台账,避免因对规则理解偏差导致违规;而间接海关代表(RAI)与进口电力/氢气的主体,需直接聚焦授权申报人资质申请与全流程合规。2026年将是CBAM正式实施的关键一年,进口商提前布局合规,才能有效降低贸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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