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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产品要卖到欧盟,而供应链涉及木材、天然橡胶、咖啡、可可、棕榈油、大豆或牛源原料,接下来可能会越来越频繁地碰到这样的客户要求:
原料产自哪里?能否提供生产或采伐地块坐标?什么时候生产?是否有合法来源证明?
这些问题背后,就是欧盟《零毁林产品法规》(EU Deforestation Regulation,简称 EUDR)。
经历两次延期和一轮法规简化后,EUDR目前确定将于2026年12月30日开始对大中型运营商适用;绝大多数微型和小型运营商则从2027年6月30日开始适用。对于此前已经受《欧盟木材法规》(EUTR)覆盖的微型和小型运营商,适用时间仍为2026年12月30日。
EUDR不是一张需要企业去申请的“零毁林证书”,而是一套从原料生产地一直追溯到欧盟市场的供应链尽职调查制度。
一家中国企业到底会不会受到影响,不能只看自己属于什么行业,而要先弄清三件事:
产品是否落入EUDR附件一(Annex I)的监管范围?
谁在供应链中承担Operator(运营商)等法定角色?
产品涉及的木材、橡胶、咖啡等原料,真正在哪里生产?
EUDR到底是什么?
EUDR的全称为《欧盟零毁林产品法规》(Regulation (EU) 2023/1115),于2023年生效,并取代原有的《欧盟木材法规》(EUTR)。此后欧盟分别在2024年和2025年对法规进行修订,现行规则应以最新合并文本为准。
它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并不复杂:进入欧盟市场或从欧盟出口的特定商品,不能建立在2020年底之后发生的森林砍伐或森林退化之上。按照EUDR第3条,一项受监管产品要进入欧盟市场,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所以,EUDR真正要求企业证明的不是一句“我们的木材是环保的”,而是这批产品用了什么原料、原料在哪里生产、那块土地有没有发生违规毁林、原料生产是否合法,以及这些信息能不能被验证。

EUDR围绕七类核心商品建立监管范围,分别是牛、可可、咖啡、油棕、橡胶、大豆和木材。但这里有一个非常容易被误解的地方:并不是产品只要含有这七类原料之一,就自动受到EUDR监管。
最终判断标准,是产品是否列入法规 Annex I。Annex I按照欧盟CN编码列出具体受监管产品,因此企业在做范围判断时,应核对自己的产品CN/HS编码和对应产品描述,而不是简单按照“家具企业”“橡胶企业”“食品企业”判断。欧委会FAQ甚至明确举例,一个产品即使含有EUDR相关原料,如果其HS编码并未列入Annex I,也不因此自动进入EUDR范围。
以木材为例,现行范围覆盖多种原木、锯材、木制品、纸制品以及部分木制家具等;咖啡、巧克力及部分天然橡胶产品同样存在相应受监管编码。企业真正应该做的是逐个核对出口产品编码,而不是直接把整个产品线都归入EUDR。

今年7月13日,欧盟委员会又通过了一项授权法案,对Annex I提出进一步调整,包括拟移除部分牛皮革、翻新轮胎、部分硫化橡胶制品等,同时增加可溶性咖啡、部分棕榈油衍生品等产品。但需要特别注意,截至本文撰写时,这项授权法案仍需经过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审查后才能正式生效。因此,现在不能简单把欧委会7月公布的调整全部当成已经生效的法律范围,企业在正式判断产品是否受监管时,仍应核对届时最终生效的Annex I版本。
- 产品名称、类型及数量
- 原料的生产国
- 原料生产或采伐时间
- 原料对应生产地块的地理位置
- 上下游企业基本信息
- 能够证明产品“零毁林”的资料
- 能够证明原料符合生产国法律的资料
对于一般Operator,生产地块需要提供geolocation(地理定位信息);如果产品中的原料来自多个地块,相应地块原则上都需要纳入追溯信息,相关资料通常还需要保存至少五年。
这也是为什么EUDR对很多中国制造企业真正困难的地方,不在欧洲海关,而在供应链最上游。一家家具厂可能非常清楚板材从哪家一级供应商买来,却未必知道木材最初在哪片林地采伐;一家橡胶制品企业可能有完整的采购合同,却未必掌握天然橡胶对应的种植地信息。到了EUDR体系下,“知道供应商是谁”和“知道原料从哪里产生”是两回事。
第一,FSC等第三方认证不等于完成EUDR。欧盟委员会明确说明,认证体系可以作为企业风险评估中的辅助信息,但Operator仍然需要自行履行EUDR尽职调查,并对最终合规结果承担责任。换句话说,认证可以是证据的一部分,但不能代替EUDR。
第二,DDS也不是简单的“一票货一张证书”。欧委会最新版FAQ明确,一份DDS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覆盖多个产品、多个批次或多次装运,只要相关产品全部完成了尽职调查,数量和追溯关系能够对应,并且DDS在有关货物进入市场或出口之前完成提交。
EUDR低风险名单?
这是目前中国企业最值得关注的一点。根据欧盟委员会2025年公布的首轮国家风险分类,中国被列入EUDR低风险国家(Low Risk)名单,这确实是一个利好。
当相关商品全部生产于低风险国家或地区,且Operator确认不存在复杂供应链、法规规避以及与未知来源或中高风险来源产品混合等风险时,可以适用 Simplified Due Diligence(简化尽职调查)。简单来说,符合条件时可以不再进行法规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的完整风险评估和风险缓解流程。
但低风险并不等于免除EUDR。即使适用简化尽职调查,企业仍然需要收集第9条规定的基础信息,欧委会FAQ还专门强调,低风险地区并没有取消地理定位追溯要求。
这里还有一个对中国制造企业非常关键的细节:“中国制造”不等于“原料产自中国”。EUDR看的是相关commodity的country of production(生产国)。
比如,一批木材在A国采伐,运到中国加工成家具,再出口欧洲,那么对于木材而言,生产国仍然是木材被采伐的A国,并不会因为家具最终在中国生产,就自动按照“中国低风险”处理。欧委会FAQ用可可举过类似例子:可可在A国收获、运往B国加工成可可粉时,EUDR所说的生产国依然是A国。
所以,对中国企业来说真正需要问的不是“中国是不是低风险?”,而是“我这款产品所涉及的木材、天然橡胶、咖啡等EUDR原料,到底是在哪里生产的?”这两个问题差别非常大。
中国企业要不要做DDS?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EUDR并不是按照“欧盟企业”和“中国企业”简单划线,而是按照企业在供应链中扮演的法律角色确定责任。
如果一家中国企业只是境外供应商,由欧洲客户负责进口并首次将产品投放欧盟市场,那么具体的Operator义务及DDS申报通常会落在相应的市场投放主体身上。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供应商可以完全不管EUDR,因为欧洲Operator要完成自己的尽职调查,就需要从上游取得生产国、生产地块、生产时间以及合法来源等信息。如果供应商无法提供法规要求的信息,欧委会FAQ明确指出,相关主体原则上就不能继续将该产品投放欧盟市场。
换句话说,法律义务可能发生在欧洲,但数据压力会一路传回中国供应链。同时,如果一家非欧盟企业本身就在欧盟办理相关产品的自由流通、并直接将产品投放欧盟市场,它也可能成为EUDR意义上的Operator,需要自行履行尽职调查和DDS义务。欧盟委员会2026年FAQ已经对此给出了明确案例。
所以,中国企业判断自身责任时,除了产品编码,还应同时看贸易模式、进口安排和市场投放角色,不能简单因为公司注册在中国就认定“EUDR只管我的客户”。
企业现在应该做什么?
对于有相关产品出口欧洲的企业来说,EUDR准备工作的重点并不是先寻找所谓的“EUDR认证”,而是先确认自身是否受监管,再把供应链追溯能力真正建立起来。相比临近出货时临时补资料,现在更值得做的是把合规要求提前嵌入采购、供应商管理和客户合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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