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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EUDR:零毁林产品法规下中国企业合规路径解析

发布时间: [2026-09-01]

如果你的产品要卖到欧盟,而供应链涉及木材、天然橡胶、咖啡、可可、棕榈油、大豆或牛源原料,接下来可能会越来越频繁地碰到这样的客户要求:

原料产自哪里?能否提供生产或采伐地块坐标?什么时候生产?是否有合法来源证明?

这些问题背后,就是欧盟《零毁林产品法规》(EU Deforestation Regulation,简称 EUDR)。

经历两次延期和一轮法规简化后,EUDR目前确定将于2026年12月30日开始对大中型运营商适用;绝大多数微型和小型运营商则从2027年6月30日开始适用。对于此前已经受《欧盟木材法规》(EUTR)覆盖的微型和小型运营商,适用时间仍为2026年12月30日。

EUDR不是一张需要企业去申请的“零毁林证书”,而是一套从原料生产地一直追溯到欧盟市场的供应链尽职调查制度。

一家中国企业到底会不会受到影响,不能只看自己属于什么行业,而要先弄清三件事:

产品是否落入EUDR附件一(Annex I)的监管范围?

谁在供应链中承担Operator(运营商)等法定角色?

产品涉及的木材、橡胶、咖啡等原料,真正在哪里生产?


EUDR到底是什么?

EUDR的全称为《欧盟零毁林产品法规》(Regulation (EU) 2023/1115),于2023年生效,并取代原有的《欧盟木材法规》(EUTR)。此后欧盟分别在2024年和2025年对法规进行修订,现行规则应以最新合并文本为准。

它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并不复杂:进入欧盟市场或从欧盟出口的特定商品,不能建立在2020年底之后发生的森林砍伐或森林退化之上。按照EUDR第3条,一项受监管产品要进入欧盟市场,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01.零毁林(Deforestation-free)
相关原料不得来自2020年12月31日之后发生毁林的土地。对于木材产品,除了不能涉及毁林,还要求木材采伐不得在该日期之后导致法规所定义的森林退化。
02.合法生产(Legal production)
原料生产还必须符合生产国当地适用的法律。这里的“合法”并不只指有没有采伐许可证,还可能涉及土地使用权、环境保护、森林管理、第三方权利、劳动权利、税务、反腐败以及贸易和海关规则
03.尽职调查声明(Due Diligence Statement)
承担相应义务的Operator需要在产品投放欧盟市场或出口前完成尽职调查,并通过EUDR Information System提交尽职调查声明(Due Diligence Statement,DDS);特定微型或小型初级运营商则适用专门的简化申报制度。

所以,EUDR真正要求企业证明的不是一句“我们的木材是环保的”,而是这批产品用了什么原料、原料在哪里生产、那块土地有没有发生违规毁林、原料生产是否合法,以及这些信息能不能被验证。

哪些产品会受影响?

EUDR围绕七类核心商品建立监管范围,分别是牛、可可、咖啡、油棕、橡胶、大豆和木材。但这里有一个非常容易被误解的地方:并不是产品只要含有这七类原料之一,就自动受到EUDR监管。

最终判断标准,是产品是否列入法规 Annex I。Annex I按照欧盟CN编码列出具体受监管产品,因此企业在做范围判断时,应核对自己的产品CN/HS编码和对应产品描述,而不是简单按照“家具企业”“橡胶企业”“食品企业”判断。欧委会FAQ甚至明确举例,一个产品即使含有EUDR相关原料,如果其HS编码并未列入Annex I,也不因此自动进入EUDR范围

以木材为例,现行范围覆盖多种原木、锯材、木制品、纸制品以及部分木制家具等;咖啡、巧克力及部分天然橡胶产品同样存在相应受监管编码。企业真正应该做的是逐个核对出口产品编码,而不是直接把整个产品线都归入EUDR。

2026年产品范围还在调整

今年7月13日,欧盟委员会又通过了一项授权法案,对Annex I提出进一步调整,包括拟移除部分牛皮革、翻新轮胎、部分硫化橡胶制品等,同时增加可溶性咖啡、部分棕榈油衍生品等产品。但需要特别注意,截至本文撰写时,这项授权法案仍需经过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审查后才能正式生效。因此,现在不能简单把欧委会7月公布的调整全部当成已经生效的法律范围,企业在正式判断产品是否受监管时,仍应核对届时最终生效的Annex I版本。

EUDR的核心

EUDR的核心,其实是把原料“追到地块”。如果一家企业属于需要完整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的Operator,整个过程可以简单理解为三步。

把供应链信息收集完整
法规要求的信息不仅包括供应商名称和采购记录,还包括:

- 产品名称、类型及数量

- 原料的生产国

- 原料生产或采伐时间

- 原料对应生产地块的地理位置

- 上下游企业基本信息

- 能够证明产品“零毁林”的资料

- 能够证明原料符合生产国法律的资料

对于一般Operator,生产地块需要提供geolocation(地理定位信息);如果产品中的原料来自多个地块,相应地块原则上都需要纳入追溯信息,相关资料通常还需要保存至少五年。

这也是为什么EUDR对很多中国制造企业真正困难的地方,不在欧洲海关,而在供应链最上游。一家家具厂可能非常清楚板材从哪家一级供应商买来,却未必知道木材最初在哪片林地采伐;一家橡胶制品企业可能有完整的采购合同,却未必掌握天然橡胶对应的种植地信息。到了EUDR体系下,“知道供应商是谁”和“知道原料从哪里产生”是两回事。


判断这条供应链有没有风险

资料收齐之后,Operator还需要结合生产国风险等级、供应链复杂程度、信息可靠性、原料混合风险、规避法规风险等因素进行评估。如果最终无法把风险降到“无风险或可忽略风险(no or negligible risk)”,产品就不能被投放欧盟市场或从欧盟出口。

有风险,就要进一步处理

如果风险不能被忽略,企业需要补充资料、开展独立调查或审计,或者采取其他适当的风险缓解措施,直到风险降至法规允许的水平。这里还有两个很重要的误区。

第一,FSC等第三方认证不等于完成EUDR。欧盟委员会明确说明,认证体系可以作为企业风险评估中的辅助信息,但Operator仍然需要自行履行EUDR尽职调查,并对最终合规结果承担责任。换句话说,认证可以是证据的一部分,但不能代替EUDR。

第二,DDS也不是简单的“一票货一张证书”。欧委会最新版FAQ明确,一份DDS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覆盖多个产品、多个批次或多次装运,只要相关产品全部完成了尽职调查,数量和追溯关系能够对应,并且DDS在有关货物进入市场或出口之前完成提交。


EUDR低风险名单?

这是目前中国企业最值得关注的一点。根据欧盟委员会2025年公布的首轮国家风险分类,中国被列入EUDR低风险国家(Low Risk)名单,这确实是一个利好。

当相关商品全部生产于低风险国家或地区,且Operator确认不存在复杂供应链、法规规避以及与未知来源或中高风险来源产品混合等风险时,可以适用 Simplified Due Diligence(简化尽职调查)。简单来说,符合条件时可以不再进行法规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的完整风险评估和风险缓解流程。

但低风险并不等于免除EUDR。即使适用简化尽职调查,企业仍然需要收集第9条规定的基础信息,欧委会FAQ还专门强调,低风险地区并没有取消地理定位追溯要求。

这里还有一个对中国制造企业非常关键的细节:“中国制造”不等于“原料产自中国”。EUDR看的是相关commodity的country of production(生产国)。

比如,一批木材在A国采伐,运到中国加工成家具,再出口欧洲,那么对于木材而言,生产国仍然是木材被采伐的A国,并不会因为家具最终在中国生产,就自动按照“中国低风险”处理。欧委会FAQ用可可举过类似例子:可可在A国收获、运往B国加工成可可粉时,EUDR所说的生产国依然是A国。

所以,对中国企业来说真正需要问的不是“中国是不是低风险?”,而是“我这款产品所涉及的木材、天然橡胶、咖啡等EUDR原料,到底是在哪里生产的?”这两个问题差别非常大。


中国企业要不要做DDS?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EUDR并不是按照“欧盟企业”和“中国企业”简单划线,而是按照企业在供应链中扮演的法律角色确定责任。

如果一家中国企业只是境外供应商,由欧洲客户负责进口并首次将产品投放欧盟市场,那么具体的Operator义务及DDS申报通常会落在相应的市场投放主体身上。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供应商可以完全不管EUDR,因为欧洲Operator要完成自己的尽职调查,就需要从上游取得生产国、生产地块、生产时间以及合法来源等信息。如果供应商无法提供法规要求的信息,欧委会FAQ明确指出,相关主体原则上就不能继续将该产品投放欧盟市场。

换句话说,法律义务可能发生在欧洲,但数据压力会一路传回中国供应链。同时,如果一家非欧盟企业本身就在欧盟办理相关产品的自由流通、并直接将产品投放欧盟市场,它也可能成为EUDR意义上的Operator,需要自行履行尽职调查和DDS义务。欧盟委员会2026年FAQ已经对此给出了明确案例。

所以,中国企业判断自身责任时,除了产品编码,还应同时看贸易模式、进口安排和市场投放角色,不能简单因为公司注册在中国就认定“EUDR只管我的客户”。


企业现在应该做什么?

对于有相关产品出口欧洲的企业来说,EUDR准备工作的重点并不是先寻找所谓的“EUDR认证”,而是先确认自身是否受监管,再把供应链追溯能力真正建立起来。相比临近出货时临时补资料,现在更值得做的是把合规要求提前嵌入采购、供应商管理和客户合作流程。

行动指导


01 先确认哪些产品真正受EUDR监管
企业可以先整理目前销往欧盟的SKU及对应CN/HS编码,对照最新Annex I逐项判断,明确哪些产品属于EUDR Relevant Product。尤其是家具、橡胶制品、复合材料等产品,不建议仅凭产品名称或所处行业判断是否受监管。
先确认产品是否在范围内,再决定后续需要做到什么程度,是EUDR合规的第一步。


02 梳理供应链,并测试关键供应商的数据能力
对于已经确认进入监管范围的产品,需要进一步向上梳理相关原料:涉及哪一种EUDR核心商品、原料真正的生产国在哪里、由哪些供应商提供,以及是否存在多国采购或不同来源原料混合。
这一步不能只停留在“知道供应商是谁”。企业可以直接选择主要供应商进行一次EUDR数据测试,看其能否提供原料生产地、地块地理定位、生产或采伐时间以及相关合法性证明。如果关键供应商长期无法提供必要资料,就需要尽早建立补充资料机制,必要时评估替代供应来源,而不是等到欧洲客户正式索要时再处理。


03 建立产品与原料之间的内部追溯档案
当供应链信息能够获取之后,还需要解决另一个问题:这些资料能不能和具体产品对应起来。企业可以逐步建立内部追溯档案,将供应商、原料来源、生产地块、采购批次和成品SKU之间形成清晰对应关系,并明确资料由哪个部门收集、更新和保存。这样一来,EUDR合规就不再是每次出货前重新向供应商“找资料”,而能够逐渐变成企业日常供应链管理的一部分。


04 提前检查欧洲客户的合同和合规要求
对于多数中国供应商而言,EUDR带来的第一个变化,很可能不是直接面对欧盟监管机构,而是欧洲客户开始增加供应商调查、原料追溯要求以及新的合同条款。因此,企业需要提前确认:哪些资料由自己提供、哪些数据需要上游供应商确认、客户要求的资料是否超出了企业能够合理控制的范围,以及信息出现错误或无法提供时责任如何分配。特别是地块坐标、原料合法性等上游数据,不建议在没有核实的情况下直接作出过度保证。


05 明确谁负责DDS及后续申报
最后,还需要根据实际贸易模式确认EUDR责任主体。如果由欧洲进口商首次将产品投放欧盟市场,相关DDS义务通常由相应Operator承担;如果企业自身在欧盟交易结构中承担Operator角色,则需要进一步准备DDS以及EUDR Information System的相关操作。
因此,与其默认“所有出口企业都需要自己申报”,更准确的做法是先把产品范围、供应链数据和交易角色三件事确认清楚,再决定谁负责最终申报、谁负责提供底层数据。
对于中国出口企业来说,EUDR准备可以简单概括为一条路径:
确认产品范围 → 审核供应商数据 → 建立内部追溯 → 明确合同责任 → 确认申报主体。
如果这五个环节能够提前跑通,等EUDR正式适用后,企业面对欧洲客户的合规要求就会从“临时补材料”变成一套可以稳定执行的供应链流程。


EUDR真正改变的,并不是企业多填一张表,而是欧盟市场开始要求企业把合规能力一直延伸到原料生产端。
过去,出口企业能证明“我从谁那里采购”可能已经足够;在EUDR体系下,对于适用产品,Operator需要进一步知道原料在哪里生产、那块土地发生过什么,以及这些信息是否能够被验证。
中国被列为低风险国家,无疑降低了部分中国原产商品的合规负担,但它不是一张“免检通行证”。更重要的是,很多中国制造产品的上游原料本身来自全球供应链,最终适用什么风险等级,仍要回到相关原料真正的生产地来判断。
因此,对计划长期进入欧洲市场的企业来说,现阶段最值得做的并不是先寻找一张所谓的“EUDR认证”,而是拿出一个真实出口产品,从原料开始完整倒推一次供应链。
如果这条链现在能够追得清楚,EUDR更多是合规流程;如果追不清楚,真正的问题往往不在申报当天,而早已埋在供应链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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